副院长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设置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分管本院各部门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安排的工作及决议;
2、制定、组织实施分管部门的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协助院长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4、协助院长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5、协助院长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相关部门负责人;
7、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8、发展本院院士、成员及理事单位,所推荐人员应不少于五名。
9、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