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新闻书画院
第二条性质:本院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筹办,经由国家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双百”方针,研究、交流、发展、传承、弘扬祖国书画艺术,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2、立足国内,辐射世界华人圈,让中国的书画艺术传播到世界每一个角落。
3、利用中国新闻报及中国新闻报网黄金平台,搭建名人名家名画和名企的展示平台,充分展示各界名流、书画人士、精品和艺术佳作,为名人、名家、名画和名企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XXX;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XXX。
第六条本单位办公地址设在郑州市金水大道106号(省委南院)。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中国新闻报报业集团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及东南亚地区,加强与全国各地及港澳(东南亚)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
第十一条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服务。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十三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十四条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讲座、教育、培训和评比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帮助广大书画艺术家组织策划个人画展,出版个人书画专集、著作及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十七条吸收和发展会员、研究员、院士、高级书画师、理事及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在各地建立分支联络机构,联合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广泛开展各类企业文化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促进企业文化与经济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第四章院士
第二十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申请,经本书画院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第二十一条: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有优先在中国新闻报及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院士的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和有关制度,积极参加本院活动;
2、交纳任务(作品)是各成员应尽的义务,凡本院院士每年度必须按照院内规定完成交纳作品任务(暂定四尺整张作品肆幅,横竖各二)。
3、按时交纳院士费。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书画院任何活动的会员,视作本人自动放弃院士资格。
5、本院任务作品用于院内收藏、交流赠送、书画评选、书画展览活动,部分作品进行评估后拍卖,纳入院内活动经费。
6、任务作品无论是用于院内收藏、交流赠送、评估拍卖,必须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去向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院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X名。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聘请顾问、名誉院长、艺术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根据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由若干艺术家、评论家等组成专家评定委员会及其他组委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式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本单位的分立、全并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记录须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4、拟订单位内容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8、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职责权限(附后)
第四十条本院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日常院务,秘书长职责(附后)。
第六章组织纪律
第四十一条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有关规定,没有征得院组织的同意,不得以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院章程和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院声誉的成员,经理事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金;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会费、赞助等);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席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险制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动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生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六条:凡书画院成员在书画院做出重大贡献者,作品被国家、部、省出版者,作品在院外展览获奖者,书画院均予表彰并给予奖励。奖励分终身荣誉奖,著作奖,重大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及年度评选等。
第五十七条:对犯由错误的成员,按照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由四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除名。书画院处分成员,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